INVEST
投資者關系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案例
案例一
“股軒堂”非法薦股被判處非法經營罪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冊成立上海元慧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在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情況下,設立“股軒堂”網站,發布大量“高級課程”“導師析盤”“戰績回顧”等含有指導股票交易的內容,吸引投資者關注。公司通過虛構員工“大型券商”“私募機構”從業經歷、編造“歷史戰績”等方式,將其包裝成“勝率高”“盈利穩”的“導師”“股神”。事實上,公司員工既沒有證券從業資質,也不具備證券投資分析專業能力。
在“股軒堂”網站鼓吹宣傳下,投資者或主動、或被招攬加入公司組建的微信群,微信群名稱大多鏗鏘有力、豪情萬丈,如“六月特戰翻倍群”“一波戰法秘密特訓營”等。公司安排業務員分別飾演“導師”“學員”等不同角色,持續在群內發布“某某老師短線選股暴漲30%”“某某學員一個月收益翻倍”等虛假截圖,繼而開始兜售998元至69800元不等的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會員課程。在微信群“盈利”消息的轟炸下,投資者逐漸失去理性,紛紛購買會員服務。
投資者購買會員后陸續發現,“導師”“股神”推薦的股票都不靈了,并未出現“連續暴漲”“火箭發射”的情形,而是一買就虧、陰跌不斷、深度套牢。此時投資者才如夢方醒,發現自己上當受騙,要求公司退還會員費。起初業務員會對投資者進行安撫,以老師狀態不佳為借口敷衍,甚至忽悠投資者繼續購買更高級的課程,承諾介紹更厲害的老師。但一旦發現投資者要求退費的態度堅決,業務員會立即將投資者微信等聯系方式拉黑,不再理會任何訴求。
目前,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已判決戴某某等5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萬元及以下罰金。
【風險警示】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對各類“薦股”活動保持高度警惕,遠離“非法薦股”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案例二
“撮合網”股票配資案被告最高獲刑10年
【案情簡介】
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開立的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以贏利為目的,開展場外配資業務,這8名被告人分別為公司股東、總經理、副總經理、招商部主管、風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聯系好金主提供配資資金及真實證券賬戶使用權,通過代理商進行客戶開發??蛻敉ㄟ^融鑫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終端軟件“撮合網”、“撮合寶”APP、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平臺(統稱“撮合網”平臺)開立證券子賬戶,交納保證金,獲得3至8倍融資,并在上述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托、查詢證券交易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清算,客戶交易委托等通過上述平臺系統后臺自動對應到金主提供的真實證券賬戶,并由真實證券賬戶向證券公司委托實現證券交易。融鑫匯公司以管理費和服務費等名義收取客戶配資利息和交易手續費,經營期間,共開立子賬戶1.7萬余戶,成交金額288億余元,獲取管理費、延期費用、用戶服務費、出金手續費等收入共計3.5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等8人違法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緩刑3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以400萬至10萬不等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作案工具。
【風險警示】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場外配資機構。請投資者遠離宣稱提供場外配資服務的機構或個人,避免財產遭受損失。
案例三
深圳查處貴金屬非法期貨交易案
【案情簡介】
劉某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通過深圳市C公司介紹,與B公司簽訂了在A貴金屬交易平臺進行現貨白銀投資的協議。劉某先后在A平臺虧損80余萬元之后,發現A、B、C涉嫌詐騙,遂向深圳市公安機關報案。深圳市公安機關對B、C公司進行了調查,并抓獲有關犯罪嫌疑人。經查,B公司為A平臺的會員單位,C公司為B公司的代理機構,C公司在QQ群尋找目標客戶,通過“一對一指導”、“盈利豐厚”等話術,蠱惑客戶到A平臺交易。上述公司涉嫌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深圳市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立案查處。目前,深圳法院已對C公司依法進行了判決并處罰款。
【風險警示】
目前,一些地方交易場所,打著石油、黃金、白銀等現貨交易的旗號,以高額回報等方式勸誘客戶以類期貨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有的還誘騙投資者頻繁買賣以賺取巨額手續費,有的甚至與投資者進行對賭交易,造成投資者損失。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在進行投資交易之前,請務必清楚地了解有關交易規則、投資風險等,以防上當受騙,遭受損失。請自覺抵制高利誘惑,遠離非法期貨活動陷阱!
案例四
財務造假必被罰 信息披露需合規
【案情簡介】
2016年,JH集團和AZ股份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JH集團為實現重組上市目的,通過各種手段虛增2013至2015年度的巨額收入和銀行存款,AZ股份也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公告了含有上述虛假財務信息的財務報表。
在此過程總,JH集團等的信息披露行為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且違法行為涉及金額巨大、手段特別惡劣,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作為中介機構的審計機構也未勤勉盡責,在對JH集團的相關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出具的含有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存在含有虛假記載。
對于上市公司AZ股份,重組方JH集團及主要責任人員等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依法進行了嚴格處罰;對造假行為主要負責人采取終身市場禁入及5-10年不等的市場禁入。對審計機構等4家中介機構也分別給予頂格處罰。
【風險警示】
提醒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應當理性分析判斷,不要盲目跟風炒作,追逐市場題材概念,防止遭受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所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