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貿港法出臺:千萬島民將成為離岸居民,資產成為離岸資產,公司成為離岸公司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專題新聞發布會
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
建立進展情況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中共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沈曉明,海南省省長馮飛,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叢亮,財政部副部長鄒加怡,商務部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王受文,海關總署副署長張際文,國家外匯局副局長王春英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建立進展情況,并答記者問。
中共海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沈曉明在發布會上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呼之欲出。我們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全力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立法,爭取賦予海南更大立法權和改革自主權。目前已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全國人大終于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
這意味著海南自貿港法及其配套法律體系即將登場亮相。
按照一般說法,海南2025年啟動“全島封關”后,省內的“人、財、物”的流動和管理,全部要按照“海南自貿港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來執行。
所以第一點,海南自貿港法只是一個大綱,后面會陸續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形成海南島自己的“法律體系”,不再適用內地法律條文。
《自由港法》和配套法規與內地現有法律法規將會有非常大的區別。
從“人”的角度看,2025年全島封關運作后,相對內地而言,海南島內居民將成為離岸居民,持有與內地居民(在岸居民)完全不同的法律身份,要遵從于另外一套法律體系的管理。
1000萬海南人的身份從此將會被改寫!
那么,作為“離岸居民”,都將有哪些與眾不同的權利呢?在本次《海南自貿港法》中都做了詳細的闡述。
第一,更加寬松的臨時出境入境政策,類似于低成本移居香港。
在海南自貿港法的“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實行更加寬松的人員臨時出境入境政策。
也就是說,海南人作為“離岸居民”,可以更加方便的出境入境,海南將會成為全國除了香港、澳門之后,第三個最容易出境入境的區域。
2025年全島封關運作后,只要你去了海南,已經相當于一只腳已經出了國門,如果你能取得海南身份,就相當于“低成本”移居香港了。
具有海南自由港法律身份的居民或機構法人,類似于今天中國香港市場主體的身份,出境入境將會變得超級方便。
第二,99%的商品“零關稅”,生活成本大幅下降。
根據自貿港法的“第二十八條”:全島封關前,只是對部分進口商品免關稅。全島封關后,將實施商品目錄管理,目錄之外的商品全部零關稅。
按照省委書記沈曉明的說法:2025年海南全島封關后,海南99%的商品將實施“零關稅”。
第三,享受超低所得稅稅率,是成立“離岸公司”的最佳選擇。
根據海南自貿港法“第三十條”:對注冊在海南的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個人,實施優惠所得稅稅制。
海南省委書記沈曉明在訪談中對此進行了詳細解釋:在全島封關之前,只是對鼓勵型企業減稅,按照15%的上限征收。
但是全島封關后,在海南注冊的全部企業,都可以減稅,減稅政策覆蓋全省。
在2025年封關運行之后,對在海南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其取得來源于海南自貿港范圍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按3%、10%、15%三檔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稅。
在海南居住的人,相當于“離岸居民”;在海南注冊的企業,相當于“離岸公司”。不管是“離岸居民”,還是“離岸公司”,都已經不在內地法律管轄范圍內,內地的“稅法”已經不能套用,必然要繳納不同的稅收體系。
這就是海南自貿港法給個人及企業帶來的巨大紅利。
第四,享受“離岸信息”,全球互聯網數據及信息的開放。
海南自貿港法在“第四十二條”重點提出了“數據流動管理制度”,“有序擴大通信資源和業務開放”,“探索加入區域性國際數據跨境流動”。
以上這些提法,我們認為海南將會逐漸實現“互聯網數據的全球開放”,作為一個“離岸市場”,互聯網信息的有序開放是必然的。
第五,擁有的資產,全部都是“離岸資產”,自由度更高。
海南自貿港法在“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專門闡述了海南的“金融業開放政策”,核心就是推動海南“資本可自由兌換”。
海南作為“離岸市場”,個人在海南擁有的資產,包括現金、存款及不動產,當然應該均為“離岸資產”。
所謂“離岸資產”,自然就不能收到內地相關法律的約束,而需要更加自由化,更加便捷化。
比如像香港,不僅港幣可以自由兌換,房產不動產也是不限購的,對全球開放,自由度是所有“離岸資產”最典型的特征。
所以所有的海南“資產”未來都將逐漸成為“離岸資產”,自由度將會空前開放,你在海南的現金也好,存款也好,住房也好,都將逐漸開放。
你在海南擁有的所有資產,都相當于給自己配置了一些隨時可以自由兌換的“離岸人民幣”或者是“美金”。
在過去十幾年,很多人熱衷于去香港、外國買房,其實就是相當于購買“美元”資產,海南的資產屬性也將逐漸發生轉變。
綜上所述,要想準確理解“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鍵在于理解“離岸”兩個字,海南2025年全島封關后,海南不管是“人、物、財”都將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在岸屬性”變成了“離岸屬性”。
既然是“離岸市場”,海南就不能再適用于內地的“在岸法律”體系,海南自貿港法就“橫空出世”了,這才是本質。
離岸,意味著海南人將會成為“離岸居民”,錢將會變成“離岸人民幣”,資產將會變成“全球資產”,內地的限購、限售等政策法規必將逐漸退出海南市場。
“離岸居民”的出入境會更加自由,“離岸人民幣”的可自由兌換也是必然的趨勢,“離岸資產”本身就是全球資產。
可以說“海南自貿港法”的出現,從法律層面上奠定了海南作為自由貿易港的“離岸身份”,從而改變了海南上萬千常住人口的命運。
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首要任務是建立法律體制,新加坡和迪拜自貿港早期便是通過立法先行,打響自貿港建設第一槍。海南對標并汲取國際成功經驗,于2020年4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法草案”)開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本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貿港法(草案)》從戰略定位到戰略解讀,有哪些亮點提煉,未來機遇如何,將在本期文章帶來最新解析,為決策者、企業和投資者提供有益參考。
01
戰略定位
在中央層面為一個地區單獨立法極其少見。此前,只有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由中央直接建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待遇。此外,無論是深圳經濟特區、浦東新區和雄安新區,都未有此待遇。
海南自由貿易港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貿港法(草案)》
基本法律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具體法規:具體法規正在制定中
具體法規立法主體: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或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變通權:明確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類),經備案說明后,可以對現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變通權高。
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律立法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具體法規:《公司條例》《稅務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
具體法規立法主體: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變通權:香港屬于普通法體系,不同于內地的法律體系,其有權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立法。
經濟特區
基本法律:無
基本法律立法主體:無
具體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建筑條例》……
具體法規立法主體: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變通權:《立法法》沒有明確規定特區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做變通性立法。在實際執行層面,如特區立法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產生沖突,往往優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變通權在實操層面低。
通過以上對比,不難發現海南自貿港法的基本法律、具體法規以及變通權,均屬于高站位、高權力。其中,變通權是衡量立法權力最重要的指標,是對中央一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做出變通性立法的權利。
02
戰略解讀
海南自貿港法被賦予史無前例的變通權,以實現創新改革的使命。
海南自貿港法草案第10條明確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國務院備案說明后,可以對現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海南自貿港立法屬于典型的變通性立法,區別于幾十年前深圳經濟特區為代表的先行先試立法。深圳當年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仍存在空白的情況下,先行在地方立法,成熟后再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推廣。但此時建設海南自貿港,我國法律法規已經相對成熟,需要地方變通性立法,在體制機制改革方面“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以達成真正的制度創新、自主改革。
海南自貿港被賦予的變通權主要體現在對中央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變通權限。
中央立法專屬權為充分確保和維護中央立法權統一性和權威性,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立法法》第八條的十一項法律制定專屬事權,一般地方立法活動只能在這十一項內容范圍之外開展,即使是經濟特區立法和自貿區條例也未能涉足這些事項。從目前發布的海南自貿港法草案中分析,中央可能將在《立法法》第八條中的(六)、(九)事項范圍內嘗試下放或授權一定權限,在立法內容上涉及征稅體系創新、貿易投資自由、金融貨幣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方面進行法制改革,促使海南自貿港行使創新的任務與權利,充分調動海南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新體制的立法主動性。
《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03
亮點提煉
日前發布的海南自貿港法草案分為八章,共五十六條,涉及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財政稅收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以及綜合措施的六大方面,總體而言是對“413”講話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具體法制安排,將黨中央關于建設海南自由貿易的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規范,從立法層面明確日后將建立的制度、機制、具體辦法等立法事項以及對應的立法主體。
貿易自由便利:海南自貿港法草案明確了將由國家層面建立封關運作后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境外貨物、物品及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貨物、物品進出“二線”實行監管手續;通關手續和海關監管方面均進行程序簡化。相關清單、具體辦法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共同制定。
投資自由便利:海南自由貿易港將實行自由便利化投資制度,建立投資促進制度,投資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主體設立便利、經營便利、注銷便利的制度,破產程序等法規。同時,放寬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準入,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市場管理制度,并且制定針對海南自貿港的準入特別清單,逐步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對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在健全備案制度和企業誠信的基礎上,將原則上取消許可和審批,充分放開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活力。相關清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或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財政稅收制度:首先,“零關稅”政策在海南自貿港法草案中得到充分明確,全島封關后,目錄之外的商品免征進口關稅,目前中國只有港澳臺享受獨立關稅區。其次,明確了貨物、物品進出“二線”的稅收管理,相關稅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海南省制定。此外,草案還明確了“低稅率”和“簡稅制”的法制建設。最后,特殊財稅體制確立的同時,建立相應的稅收征管體系。
生態環境保護:海南自貿港法草案提出建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監測制度;健全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實行嚴格的進出境環境安全準入管理制度;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從而得以防止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產業發展與人才支撐:針對產業,海南自貿港法草案提出建立開放型生態型服務型產業體系,發展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擴大數字領域開放,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據經濟發展,探索數據跨境流動的有序安排;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立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完善國際科技合作機制;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落實金融業開放政策,打造與高水平的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相匹配的跨境資金流動機制;建設國際旅游消費中心,發展文化體育、健康醫療、養老養生產業;建設國際航運樞紐,制定運輸政策、航運制度、船舶管理制度,完善海洋服務體系。針對人才,完善人才體制機制,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實施更大范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延長免簽停留時間。
綜合措施:海南自貿港法草案還提出重要的保障舉措,包括土地、金融、信用體系、糾紛解決機制、風控等,以保證自貿港建設所需的綜合措施。
04
未來機遇
對于企業和個人而言,認識到海南自貿港立法的戰略意義至關重要。海南自貿港有極高的戰略定位,中央下放到海南自貿港的權限更是史無前例,可見我國對建設自貿港的信心與決心。本次出臺的海南自貿港法草案進一步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法制進程,加速了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地,使得海南自貿港建設于法有據、有法可依,同時,為企業和個人帶來利好與廣闊機遇。
自海南自貿港法草案出臺起,中央政府先后采取一系列舉措,為海南自貿港投資貿易的進一步開放助力。例如,于2021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新版海南自貿港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和自貿區版的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相比進一步減少限制,放寬了采礦、汽車整車制造等領域的準入,并在增值電信、教育和商務服務等市場主體高度關注的重點領域做出了更為開放的安排。另外,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已于2020年底掛牌成立,是在全國范圍內繼北京、上海、廣州后設立的第四個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力圖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為鼓勵科技創新、發展數字經濟、維護中外權利人合法利益、促進投資和服務保駕護航。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海南自貿港法草案明確規定,旅游業、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將成為海南著力發展的三大核心產業。商務部正在會同海南省和有關方面積極制定海南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為上述三大產業的騰飛提供更多政策支持。該跨境服務貿易清單是中國改革開放進程中又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舉措,一旦頒布實施,將成為中國在跨境服務貿易領域公布的第一張負面清單,預期將給海南在服務貿易領域帶來更高水平的開放,為海南自貿港營造更加國際化和法制化的營商環境。有鑒于此,建議有關跨國公司和中國企業密切關注未來的政策和監管動態,普華永道也會適時提供信息更新。
在稅收制度方面,總方案所提出的零關稅、低稅率、對部分行業境外投資所得免稅、簡稅制等具有空前突破性的稅收創新舉措,也將會通過自貿港法而被賦予法律效力。普華永道建議企業和個人持續留意后續稅收細化政策的出臺,結合自身情況和商業戰略,合理調整運營模式和人員安排,切實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新政的優惠和便利。
對于海南省的各個機構和園區而言,也有必要事先研究海南自貿港法,抓住在自貿港法的頂層設計下搭建制度體系的良好契機,度身定制配套的實施細則,為服務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和營商環境的進一步提升推出創新政策,并且提前做好企業入駐的招商政策設定等規劃和產業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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